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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救濟中欠稅 符合條件暫緩移送強制執行

地方新聞中心/花蓮報導
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,有些民眾以為只要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提出行政救濟,欠稅就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,這是錯誤的觀念。

該局說明,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,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,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,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。但有以下情形者,則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:
‧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。
‧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1/3,並依法提起訴願。
‧繳納1/3稅額確有困難,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,提供相當擔保。
‧納稅義務人繳納1/3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,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,通知有關機關,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。

因此該局特別提醒民眾,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,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,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;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,應依規定繳納1/3或提供相當擔保,否則稅捐稽徵機關仍會移送強制執行。

地方稅務局表示,民眾如有任何疑問,請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-386969號或總機03-8226121轉192至194號洽詢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。